我司与租客郑某于2007年6月9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承租我司深圳市某大厦负一、二、三、首层物业,面积10106平方米,月租金为866800元,租期9年。该物业由郑某用于经营服务项目营业场所,我司每月提取9.8%的营业额。并约定其不得转租,违约责任为承租方违约,须支付1千万元违约罚金,赔偿业主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剩余合同期的租金及可预见利润。
合同签订后,郑某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已然违约。我司已于2008年4月份向广东省高原起诉郑某,广东省高院受理并立案。现我司特向广东省各大律师所执业律师公开招标,有意竞标者请留下联系方式及电话。
涉案标的:8千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