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毕业分配到司法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一九九八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广东环宇商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现为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担任广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和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本律师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尽力,匡扶正义。 从事法律服务已十三年,经办了多宗建筑房地产民商法律案件,为建筑房地产企业追回上亿元的工程债权,在建筑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为建筑、房地产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法律服务过程中,魏济民律师根据建筑房地产业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工程保险”、“履约担保”、“资金信贷”、“合同谈判”、“工程监理”、“设备采购”、“合资合作”、直至“工程项目BOT”运作等存在的行业风险,创新地打破了传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简单服务模式,采取了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以“非诉讼为主、诉讼为辅”的法律服务模式;以“预防在先、服务与项目同期”的原则,注重事先参与,避免纠纷的法律服务原则,在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中形成了建筑、房地产项目全程法律服务的创新理念,把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渗透到项目建设、开发经营中的各个环节,着重提高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安全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通过积极地开拓法律服务市场,采取非诉讼谈判、仲裁和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保护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这种全新的法律服务被广大客户所接受,也深得众全国各地开发商、投资商、建筑商的好评。 曾经合作的客户主要有: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澳门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香港锦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华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五建筑总公司、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香港翔峰(控股)有限公司、国际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铁四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 刑事辩护方面,魏律师已办理近百宗的刑事案件,在多宗案件中取得良好的刑辩效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曾经办理的刑事案件: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黄某某制造“**丸”毒品案、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利局原局长刘某某受贿案、聋哑人朱某某盗窃案、纪某某诈骗案等,特别在公安部监督办的广东省公安厅禁毒局专案组立案拘留吴某涉嫌制造冰毒贩卖海洛因及绑架犯罪中,作为刑事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取得了阶段性刑辩效果。 此外,魏律师作为广州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委员会委员参加广东省建设厅、羊城晚报集团支持下由广东建筑业协会和广东建设报主办《首届广东建筑企业家峰会》、《首届驻粤建设企业高峰论坛》 以及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主办的《长三角地区建筑企业法务研讨会》,经广州律师协会推荐下,魏济民作为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曾参加广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修改《城乡规划法》以及《建筑法》与《广州市建筑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座谈会,并经常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农村报》、《广东科技报》、《仲裁研究》、广州电台、广东卫视、江西电视台、香港中国法律专业杂志等多家媒体的法律专栏中担任嘉宾,并作为《广东建设报》特邀新闻记者,为社会提供义务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1、广东建雅公司广州蓄能水电站项目工程款仲裁纠纷; 2、广州住建公司海珠区桥东住宅小区工程款撤裁纠纷; 3、阳春二建公司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款纠纷; 4、深圳广州大厦工程款纠纷; 5、汕头市潮阳五建公司深圳“文锦广场”工程款纠纷; 6、东莞湖畔花园项目借款担保纠纷; 7、中建四局佛山顺德“君领世纪”材料款纠纷; 8、中铁十一局佛山南海桥梁工程款纠纷; 9、佛山高明沧江工业区土地征用纠纷; 10、华南某某大学科技交流中心工程索赔纠纷; 11、广东建工集团与河北献县王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纠纷; 12、广州城建集团下属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3、中国某某水电对外公司阳江核电站项目工程款执行纠纷; 14、四川成都“天府广场”工程材料质量纠纷; 15、江西宾馆工程款结算纠纷; 16、内蒙古四子王旗政府大楼工程款结算纠纷; 17、江苏苏州吴江房屋拆迁工程纠纷; 18、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工程款结算纠纷。 学术著作: 1、《创建具有建筑房地产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发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广东律师》; 2、《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工程项目有关法律服务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发表于广州法学会主办的《法治论坛》; 3、《一名律师仲裁员的仲裁观》,投稿于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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