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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捍卫——应为正当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9-14  点击率:411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宣传合伙人 李斐律师)

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街头的一场命案,在网络、传统纸媒体、朋友圈等各种信息传播场引起了一场旋风。

人称“龙哥”的宝马车主,在与一位电动车主因交通事故纠纷发生摩擦时,拔刀相向,结果刀落人亡,但亡的是宝刀主人龙哥。

监控录像还原了事件的经过:龙哥的宝马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与电动车主于某发生轻微碰撞,然后宝马停车将电动车逼于路旁,车上人员向电动车主围拢进行语言交涉,随后引发肢体冲撞。这时,基本是电动车主处于被攻击的状态,但龙哥盛怒之下,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向于某升级攻击,于此过程中刀没拿稳从手中滑落,于某争刀成功,向龙哥发起反击,追砍数刀,最后龙哥因流血过多不幸身死。


 剧情化的过程,让社会大众引发了热议,而龙哥的过往及身份背景,也被网友或搜索或加工,瞬间丰满了起来:36岁的龙哥,遍布全身的文身,凶悍的格斗动作视频,疑似社团的背景,几进几出、多次犯案的经历,悖论一般因举报毒贩获得见义勇为奖的矛盾人生……

反转跌宕的事件过程,当事人非同一般的短暂传奇人生,充满争议与悬疑的事件结果,导致了这场舆论盛宴。网上舆论一边倒地认为龙哥自作孽不可活,白衣终结者英勇果敢值得同情。而官方和法律界人士对此则一贯的冷静理智,不感情用事,认为一切要通过法律的流程,依据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去定性。


民间与官方的反差,一方面是网友很多是以对待一起娱乐事件的态度来对待这一事件,扮演着一个看戏人的角色,而另一方面,却也有着司法裁判与舆情期待不一致的历史原因。

从监控视频可以清晰地浏览整个事件过程:龙哥存在过错,从交通规则的遵守到暴力的滥用,他都存在违规与违法行为。首先是龙哥宝马机动车开车抢道,其次是龙哥先对白衣男拳脚相向采用暴力,而在白衣男并没有进行特别反抗的情况下,龙哥用二尺砍刀对白衣男升级攻击,严重威胁到白衣男生命安全。但白衣男在被打落牙齿后,夺刀反杀龙哥,是否合法?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对此,所有人展开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无非是电动车主被逼无奈下的夺刀反杀——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当”即合适。所以,正当防卫与否的认定关键在于一个尺度。而这个尺度,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地区,因着国情或民族习惯,又有着不同。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崇尚自由的国家,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个人空间与社会空间之间,有一个明确不可轻易逾越的边界,对于非法逾越了此边界的行为,美国法律允许并提倡个体进行抵制和防卫,而其允许采用的防卫手段和尺度,都十分宽松。

众所皆知,在美国,住宅属于个人私密的空间,对于未经允许擅自闯入者,住宅主人可以采用激烈的方式进行阻止和驱逐,包括了枪击。

而这次龙哥事件,在网友和媒体的讨论中,被反复提及的美国“719停车场枪杀事件”,更是美国国情的典型反映。

今年7月,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便利店外,两名男子因一个残疾人停车位发生争执,28岁的男子马基斯麦克洛克顿将47岁的残疾男子迈克尔德雷卡推倒在地,德雷卡随即向麦格克顿开枪,导致后者身亡。

 随后警方表示,开枪杀人的德雷卡不会受到任何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该州“不退让法”的法律保护,属于自卫杀人。

警方所说的“不退让法”,正是美国的“公民自卫法”。

该法规定“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根据“不退让法”,美国公民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我防卫”或“坚守阵地”,法律对使用致命武力的人将免除刑事指控,免于法律控诉、攻击、拘留、逮捕和民事诉讼。

而一直以来,也正是得益于“不退让法”,美国成为全球对于“自我防卫正当性”尺度最为宽松的国家之一。

 美国国务院旗下“共享美国”平台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初开始,“不退让法”在美国越来越普及,目前至少30个州在使用,而有记录的“不退让法”案例中,70%的防卫者最后都获无罪。

例如1925年,一名底特律非裔美国人因搬入富裕白人聚居区受到围攻,情势危急之下他从窗口向人群开枪导致1死1伤,但漫长的诉讼和审判后,他被判无罪。

而在中国,正当防卫的尺度,在司法审判时,一直把握得十分严格甚至严苛。

这里,以414聊城于欢案为例。

于欢案是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辱骂苏银霞,脱下于欢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的二审判决,合法合理,但一审判决,明显超出了常人的想象,在普通人的视角看来,可谓荒谬绝伦匪夷所思。这也是本案受到舆情关注造成巨大社会反响的根本原因。

中国人注重孝道,百善孝为先。在传统伦理中,父母如天地,不可辱,不可欺。这是人情。

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暴力侵犯,报警之后当事警员未能妥善处理,导致侵害持续发生并使于欢产生绝望,冲动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使用了暴力对抗,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这是法理。

而一审判决中,将事件结果与事件前因及过程割裂,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诸多遗漏;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有错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种判决不能为社会接受。因为,把一个正常人、普通人放在于欢的位置,在自由被剥夺、母亲被侮辱猥亵、求告无门报警无果的情况下,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会奋起反抗,此乃根本之人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定完全吻合,法律制裁不一定百分百适当准确,但法律本质上服务于人类社会,违背了人性的判决,一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了错误或偏差。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于欢案一审判决之所以会出现,一审法官之所以会对于欢的行为如此定性,和我国司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向过于严苛有关。

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有明确完善的定义。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出于某些考虑,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显得极其保守,往往从案件结果去倒推行为性质,有着“谁受伤就保护谁,谁伤人就制裁谁”的奇怪理念。这或许与中国人谦恭隐忍一团和气的民族习惯有关。

但一味地提倡退让隐忍息事宁人,就真的有利社会和谐民族进步么?

子曰:以直报怨。这并非提倡以牙还牙以暴制暴,而是任何事,只有以对等或合适的尺度去应对,才是正常顺应人性的,否则就是歪曲的不正常的。

民事契约中,我们都知道要条款对等权利义务相统一,而对于违约,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外,常常还约定惩罚性的赔偿。

这其实就是通过提高违约的成本,来减少违约的可能,从而有利于合约的稳定。

同理,当进行非法侵害行为的收益远大于其行为的风险时,则非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大概率事件。抑制了防卫,则必然提倡了侵害。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所期待的。

君子如玉,温而不懦。中国人不象美国人那样性格张扬,而是更为内敛。这无谓好坏对错。但过犹不及,超过一个合适的尺度,过于隐忍则偏于软弱。

在中国近代,晚清民国,国力长期积弱下,中国民族性格内的偏软一面得到凸显。在日本侵华期间,有些时候,面对侵略者的屠刀,中国人不敢甚至不去想奋起反抗,而是引颈就戮,尽管此时人数的对比是数十数百比一。

正是因为中国司法历来对正当防卫定性的保守,使得民众对此次龙哥案中的电动车主白衣男充满了担心,害怕这个勇敢的老实人象之前一审的于欢那样,被重刑制裁。

很快,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公布: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这个结果,无疑是令人信服的,让关心白衣男的网友们,一个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也让民众对于中国司法机关的水平和公信力更有了信心。

一个健康的社会,一套健全的法制,是会催生出健康茁壮的民族。新中国,法制建设一直没有停下脚步,一直在不断前进。于欢案的二审判决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于欢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决定,是对一审判决的及时纠正。

而龙哥案,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进步标志。因为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民众的“常人”思维判断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的高度一致性,体现了法律源于生活服务于社会的本质,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和谐性。

引用《澎湃新闻》关于于欢案的社论:

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生命权,为一切人权之根本,面对生命权利的非法侵害,奋起反抗是每一个生命的本能,也是法治社会必须赋予公民的基础权利,在合理必要的尺度内,生命的捍卫——应为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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